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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2019-05-17 23:45:38来源:河北环保发布 阅读量:28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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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 月21 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严禁“一刀切”。

  【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9 月21 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严禁“一刀切”。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秋冬季错峰生产的精细化管理,严防“一刀切”,省大气办日前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认真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统筹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相协调为重点,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抵消取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有效减少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全省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在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大允许生产负荷,但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2.坚持质量导向。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运输结构合理、产品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对部分生产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产品中端的企业,错峰20%-30%;对仅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运输结构不合理、产品低端的企业,错峰50%-60%;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停产治理。
 
  3.坚持错峰与应急相结合。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提前储备原辅材料、错峰运输、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
 
  (三)实施范围
 
  按照*《攻坚行动方案》要求,传输通道城市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定州、辛集市,2018-2019年秋冬季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
 
  传输通道城市按照本指导意见,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增加其他行业绩效评价办法,制定本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非传输通道城市可结合实际参考制定本地秋冬季减排方案。
 
  未列入本指导意见的行业,参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9号)执行。
 
  (四)实施时间
 
  错峰时间:参照*和我省《攻坚行动方案》规定时间执行。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
 
  通用指标是指各类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按照绩效指标进行评价,并按规定比例进行错峰生产。
 
  差异化指标是体现各类企业环保治理水平的个性指标,根据能源结构、排放水平、治理水平、产品附加值、运输结构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为体现导向性原则,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列入C类。
 
  (一)钢铁行业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①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雾炮喷淋(白灰除外)、清扫等抑尘措施。
 
  ②料场路面全部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厂内铁精矿、烧结矿、块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
 
  ②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采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需用车辆运输的焦粉、煤粉等粉料,采取密闭措施;返矿、返焦采取密闭皮带输送装置或密闭汽车等输送方式。
 
  ③禁止汽车、装载机露天装卸及倒运物料,汽车、火车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干雾抑尘、雾炮喷淋等抑尘设施,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④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除尘灰不落地。
 
  ⑤炼钢车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铸铁机浇注工位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高炉干渣堆积处设置抑尘措施。各工序其他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有效除尘设施。
 
  (3)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4)其他
 
  ①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
 
  ②二噁英类、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要求。
 
  2.差异化指标
 
  钢铁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标准、外部运输结构、产品附加值等三个方面。
 
  A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废气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具备二次及以上深加工,生产汽车板、家电板、彩涂板、钢轨、船舶钢、桥梁钢以及特钢棒材等产品。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
 
  B类:仅烧结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其他工序稳定达到省*《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限值;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错峰20%左右(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或停产时间核定错峰比例,下同)。
 
  C类: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省*《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限值;运输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错峰50%左右。
 
  单独炼铁厂、球团厂、烧结厂、白灰窑等参照钢铁行业执行。
 
  (二)焦化行业
 
  1.通用指标
 
  ①备煤单元原煤贮存采用密闭煤场、筒仓、密闭运输廊道,破碎、筛分转运系统安装袋式除尘器。
 
  ②炼焦单元装煤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炉顶导烟车、车载式除尘装置等处理措施,炉头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推焦车车载除尘装置、装煤推焦地面除尘站等方式,推焦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等处理措施。
 
  ③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焦化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水平、熄焦方式、运输结构三个方面。
 
  A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所有污染物稳定达到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冀气领办〔2018〕156号)中规定限值;熄焦方式为干熄焦;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达到该类目标的焦炉,不予错峰。
 
  B类: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污染物稳定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熄焦方式为干熄焦或密闭湿法熄焦(不冒熄焦蒸汽);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达到该类目标的焦炉,装煤方式为顶装的成焦时间延长至24小时;装煤方式为侧装的成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以焦炉计,下同)。
 
  C类:未达到A、B类标准的焦炉,成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2。
 
  (三)铸造行业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原辅材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料场路面硬化。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厂区裸露地面绿化或硬化,厂区内配有洒水吸尘车,所有道路无明显积尘,厂房无明显积灰。
 
  ②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覆盖等抑尘措施,传送带运输采取密闭输送措施。
 
  ③禁止露天装卸及倒运散装粉状物料,散装粉状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④大型铸件需要就地开箱落砂的,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控制措施。
 
  (3)有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所有产生颗粒物的工序,配备集气设施和除尘设施;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配备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抛丸机应密闭,并配备集气除尘设施。
 
  (4)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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