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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

2019-05-17 23:47:12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量:38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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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防城港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到2020年,防城港市辖区内珠江流域及入海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

  【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防城港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详情如下:
 
  防城港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
 
  为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共*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作战目标
 
  到2020年,防城港市辖区内珠江流域及入海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地表水无劣Ⅴ类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100%;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环境功能区监测站水质达标率达88%以上,入海河流不出现劣五类水体。重点海域水质目标详见附件1。
 
  二、作战任务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一河一策”“一湾一策”,以“治差水、保好水”为原则,扎实推进河长制和湾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推进防城港东湾、西湾等海域和茅尾海(茅岭港口区)的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
 
  (一)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本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1.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在确保无新增黑臭水体基础上,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多种手段,逐步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12月底前,我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20年起,确保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运行,防止黑臭反弹。〔牵头单位:市市政局。责任单位:市*、*、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到2020年,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不低于85%,全市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营年污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2018年12月底前,上思县三华污水处理厂和东兴市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市污水处理厂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地表水准Ⅳ类提标改造工程所有前期工作,并在2019年底前完成地表水准Ⅳ类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投入运行;结合我市城市的发展及时启动污水处理能力的进一步扩容工作;推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健全完善污泥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的管理,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大力推进城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合理规划选址、充分科学论证,稳步推进实施。新建(扩建)的县(区)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牵头单位:市市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牵头单位:市市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房产局、综合执法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沿海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城市群发展规划,严把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关,全面落实重大项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进入,推动临港工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全面调整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加快推进企业入园管理,强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加快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加强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全面落实市、县两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以东湾、西湾和茅岭江口为重点,推动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不达标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全面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循环型水产养殖模式,互净清洁养殖生产工艺,无公害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以及鱼虾混养、鱼贝生态养殖技术,积极发展不需人工投饵的浅海贝藻养殖和鱼贝藻间养,限制近海投饵网箱养殖,鼓励发展深海抗风浪网箱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严格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影响。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推动绿色港口创建,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实施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广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加大红树林、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北仑河口红树林保护区等保护区建设,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用海用地,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制定实施闲置用海处置管理办法,建立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到2020年,我市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重要海洋生态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保持良好。(责任单位:东兴市人民政府、港口区人民政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北部湾办、法制办、*、工信委、住建委、*、农委、*、*,防城港*等)
 
  (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按规定加大相关涉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初步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运营经费,确保达到污染治理预期效果。〔牵头单位:市*、*。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农委、乡村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快普及卫生厕所。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城镇近郊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完善,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农委、卫生计生委、乡村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落实《防城港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充分发挥沼气池的作用,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2019年12月底前,逐步推行不能自行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的所有养殖场户实施“截污建池”,实现粪污“就地腐熟”粪肥“就地贮存”。散户养殖实行干清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存储设施,落实粪污处理利用责任,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在散养密集区统一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统一回收处理。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实现粪肥低成本就近利用,提高粪污资源化水平,杜绝粪污或沼液直排。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按要求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针对*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的养殖池塘尾水直排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规模连片海水养殖池塘专项治理工作。2019年6月前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2019年,规模池塘养殖场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开展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试点,加大水产养殖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逐步推广安全配方饲料,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降低养殖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加大违法水产养殖执法力度,依法清理违法违规的养殖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养殖活动。〔牵头单位:市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重点控制化肥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水污染问题,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进一步优化施肥结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应用每年稳定在90万亩(次)以上,确保化肥农药零增长,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60%。进一步改进施肥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提高到2万亩(次)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住建委、*、*、*、、供销社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逐步完成我市4个工业集聚区(见附件2)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达标排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在达到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渔洲城工业园区磷化企业整体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以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制糖、酒精、有色金属、化工、铁合金、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印刷、垃圾填埋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间;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根据专项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我市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市工信委、*、住建委、农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全面贯彻实施河长制湖长制。
 
  落实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乡、村级河长(湖长)主体责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新机制。建立健全以党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防联控,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系统网格化工作格局。开展防城江、明江、北仑河、茅岭江等主要河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河流沿岸养殖尾水和底泥直排、生活污水直排、河道非法采砂等行为、河流途径的村庄必须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污染比较严重的冲仑江等河流,要强力推进问题整治。定期开展河道湖库垃圾清理和保洁,保持清洁畅通。加强水源林保护,不能再种植速生桉。〔牵头单位:市*、*。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住建委、*、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卫生计生委、防城港*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站(简称水站)建设进度,按要求按期完成4个“水十条”考核断面水站建设并投入使用,同时完成1个已建成的水站上收,逐步将自动监测数据代替手工监测数据。加强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构建各部门统一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和完善海洋环境自动化监测系统,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防控和应急体系,逐步实现我市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时监控和预警。到2020年,初步建立陆海统筹生态环境监控与预警业务化信息管理系统。〔牵头单位:市*、*。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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