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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公布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05-17 23:47:12来源:云上襄阳 阅读量:5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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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25日上午,湖北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2018年10月25日上午,湖北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襄阳市继《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之后,第二部垃圾治理专项条例。条例对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活动进行规定。
 
  一、本市以下范围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一)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 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的试点居民小区。
 
  二、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等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物质;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药品、杀虫剂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其他垃圾:灰色,餐厨垃圾:绿色,可回收物:蓝色,有害垃圾:红色,鼓励使用带脚踏收集容器,方便市民投放)
 
  三、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餐厨垃圾应当沥水后单独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采取防破损、防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的临时贮存点。
 
  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的回收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四、从事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及时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
 
  (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防渗漏,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运输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五)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六)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标题:《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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