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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5-17 23:48:36来源:*办公厅 阅读量:2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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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部组织制订了《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

  【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
 
  为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我部组织制订了《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张皓、张璘
 
  电话:(010)66103117、66556808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嵇晓燕、解鑫
 
  电话:(010)84943098、84943100
 
  附件: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
 
  *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抄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小组办公室,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办公厅2018年11月6日印发
 
  附件
 
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试 行)
 
   为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和安全长江”为目标,以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为原则,加快建立长江流域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完善长江流域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推进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1省(市)部分或全部的国土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测预警,是指根据长江流域地表水监测断面(以下简称断面)监测结果,对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差或存在完不成年度水质目标风险的,及时向地方政府进行通报、预警,推动做好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应急状态下的监测预警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令第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负责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每月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水质状况;每季度向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抄送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相关预警信息。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作为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在出现预警时应深入研究水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等级划分为两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一级为别。具体分级方法如下:
 
  (一)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二级。
 
  1.断面当月水质类别和累计水质类别均较上年同期下降1个类别及以上,并且下降为Ⅲ类以下的(如水质同比由Ⅲ类下降为Ⅳ类等情形);
 
  2.断面累计水质类别未达到当年水质目标;
 
  3.断面不符合更高等级预警条件。
 
  (二)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一级。
 
  1.断面当月水质类别和累计水质类别均较上年同期下降2个类别及以上,并且下降为Ⅲ类以下的(如水质同比由Ⅲ类下降为Ⅴ类等情形);
 
  2.断面累计水质类别未达到当年水质目标。
 
  第八条 当地级及以上城市同时出现符合一级、二级预警条件认定标准的断面时,按照高等级确定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预警级别。
 
  第九条 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评价结果应说清水环境质量状况,超标断面应说清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断面年度水质目标、责任城市按照各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
 
  断面累计水质类别,以当年1月至当月逐月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确定。
 
  第十条 因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水旱、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断面水质达到预警级别的,可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监测数据剔除后再进行评价,具体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执行。
 
  第十一条 跨省(市)界断面出现水质预警的,原则上由断面相关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当断面涉及同一省(市)的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时,由所在省级*门统筹协调制定整改计划。当断面涉及不同省(市)的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时,由*统筹协调制定整改计划。
 
  第十二条 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经切实采取整改措施,未再次达到一、二级预警级别或预警级别变化的,则在下季度预警通报中自动解除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
 
  第十三条 长江流域11省(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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