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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污染者付费”执法刚性 环保税将迎征期

2019-05-17 23:33:33来源:环保在线 阅读量: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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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我国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今年4月1日将迎来环境保护税的征期。截至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已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排污费历史数据,识别认定环保税纳税人超过25万户。

  赋予“污染者付费”执法刚性 环保税将迎征期
 
  *日前举行2018年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环境保护税等政策内容。发布会上,据*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介绍,税务部门围绕环保税征期分三个阶段细化了15项重点工作任务,目前阶段任务已经完成,正抓紧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
 
  作为我国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平移”,根据《环保税法》,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作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按照税法规定,环保税是按季申报,因此4月1日迎来环保税的征期。而能否确保征期平稳顺利,是关系到环境保护费税制度转换成功落地的关键。
 
  从排污费到环保税,绝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从制度设计到具体执行的转变。*已于2017年年底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发布了系列配套通知和指导意见,进一步部署环保税开征后的各项征管工作。依据“环境保护税法”,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环保税纳税申报表围绕“简洁、减负”这一核心理念进行优化,将原来排污费按不同行业制定的报表模式调整为按“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制定的报表模式。
 
  按照制度平移原则和因地制宜的要求,环保税在具体税额确定上,采取了“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调节机制。截至目前,已有近30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公布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具体使用税额及项目数。全国累计辅导环保税纳税人达到近20万户,占已识别认定户数的7成以上。与此同时,基本完成网络报税系统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联调测试。
 
  对企业来说,强制性增强,整体税赋、费赋情况变化不大。环保税法大的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条款严格执法,多排放多缴税成为企业生产刚性的制约因素。费改税以后,相比缴纳排污费时代更加规范,企业负担更加公平均衡。简言之,环保税确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相比于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费改税后,税收征管力度加大和多污染多交税的政策设计,将加大遏制企业排污力度。随着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调整企业产业结构,推进产品转型升级,就能够减少税收成本,终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共赢。而环保税负差异,终将带来产品价格、生产规模等差异,好企业从中受益,坏企业被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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