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现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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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交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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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 急 管 理 部
海 关 总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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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 2019年 第10号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要求,现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见附件)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三、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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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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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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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4日
*办公厅2019年3月11日印发
附件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可接受用途是用于下列用途的生产和使用:
一、照片成像;
二、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
三、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
四、航空液压油;
五、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
六、某些医疗设备(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和无线电屏蔽ETF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
七、灭火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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