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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乳品条例规定违法生产的乳品最高罚30倍

点击次数: 34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1日
    国务院9日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条例要求,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条例还规定了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必要的设备设施,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  
——信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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