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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从2月1日起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点击次数: 12 发布时间:2007年2月2日

  (记者石新荣)记者从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获悉,2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贵州餐饮等所有经营场所,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违者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良寿认为,某些经营场所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甚至收取开瓶费等,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且存在价格欺诈。因此,新制定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对于不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即对于经营者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按照《条例》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信息来源:中华食品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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