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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生态环境污染权责 环境治理深耕“明天”战场

2019-05-17 23:38:15来源:环保在线 阅读量:4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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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业内认为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来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一直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境地*存在。而随着环境治理纵深挺进,新一轮生态环保的目的即是从根本上扭转过去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情况,要让污染企业直接承担污染成本,不能再让政府替企业买单。

  厘清生态环境污染权责 环境治理深耕“明天”战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多地纷纷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我国环境治理将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换言之,企业污染环境,将不再只是一罚了之,还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前一段时间里,在自然生态资源受到损害后,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企业欠下的环境债就没法追讨,很多都不了了之。
 
  而当污染者无需为此埋单时,肩负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就不得不站出来“背锅”。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环境污染具有公害性、潜伏性、*性等特征。这导致一些土壤、水源等被污染后,很长时间方能发现。自2015年起,我国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近30例案件的立法试点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形成了可供全国试行借鉴的经验。
 
  2017年底,中办、国办近日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上述改革方案,赔偿权利人及其*的部门或机构在磋商与诉讼的选择上要“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从2018年1月开始在全国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也给追讨环境债又加了一道保险,使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摆脱“公地悲剧”。对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业内认为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来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但这项制度改革本质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程度越高,有关企业等付出的成本也会越高。对于赔偿金额而言,生态环境的恢复是损害补救的核心,赔偿只是保障恢复的手段。而这无疑将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者承担更重的法律成本,并形成倒逼作用,让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不再是可以任由污染、毁坏的“公地”。虽然也有一些法律规定了“谁污染谁负责治理”,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治理标准及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并没有统一规定,对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环境修复费用的支付产生一定的阻碍。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需从立法上明确多个基本层面,目前立法条件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但可以预见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借此将摆脱以往对污染者无法有效追责的窘境,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一场影响深远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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