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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附标准)

2019-05-18 00:04:39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阅读量:3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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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指导全省钢铁行业布局调整、产能整合、装备升级、本质安全等工作,科学有序推进沿海钢铁基地示范工程,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日前,江苏印发《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江苏新建和改造钢铁项目实施10/35/50的超低排放限值。全文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9〕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指导全省钢铁行业布局调整、产能整合、装备升级、本质安全等工作,科学有序推进沿海钢铁基地示范工程,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32号),紧紧围绕省政府推动全省钢铁行业“三提升、一降低”目标要求,坚持安全、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全面推进与示范工程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安全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生产标准,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的红线底线;强化省级层面对布局规划和产能指标的两个统筹,发挥市场主体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提升空间布局水平,全力推动沿海钢铁重点示范项目建设,到2025年,全省钢铁行业沿江、沿海钢铁冶炼产能比例关系由目前的7:3优化调整为5:5,加快形成钢铁行业沿江沿海协调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到2020年,力争全省钢铁企业数量由现在的45家减至20家左右,行业*5家企业粗钢产能占全省70%。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全省冶炼装备绿色化、智能化、大型化水平明显提升,全行业产能利用率稳定在85%-90%。进一步降低行业排放强度,到2020年,全省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0%、50%、50%,加快形成一批工艺装备*、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环保水平高的企业。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努力在治本上取得决定性胜利。
 
  (三)工作路径。一是严控沿江地区。推动减量调整,严格控制沿江地区的钢铁产能,同步推动做精做优和战略转移。二是倒逼环太湖地区。综合运用政策执法手段,倒逼环太湖等环境敏感地区产能向沿海转移。三是整合徐州等地区。重点整合200万吨规模以下、能耗排放大的分散弱小低端产能向牵头企业集中。四是发展沿海港区。借助沿海相关港区的码头航道、集疏运体系、土地承载和环境容量等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高起点、高标准地承接省内产能转移。五是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通过本轮调整,力促全省钢铁行业在产品结构调整、空间布局优化、安全环保提升和智能化改造等方面得到大幅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科学论证、合理规划,立足打造*的现代化钢铁基地目标,利用沿海港区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优选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大力推动全省沿江和“低小散”产能整合,在南通通州湾、盐城滨海新区、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等沿海重点港区集中布局。围绕高质量和转型升级要求,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高起点、高标准推动沿海精品钢基地建设。(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二)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严格控制沿江地区的钢铁产能,推动沿江地区存量产能提档升级,围绕制造、绿色制造、智能制造等,推动装备升级和工艺创新;支持特钢行业发展,保留少数竞争力强、品种独特、市场需求旺盛的中小型特钢企业;支持钢铁企业集团化发展,引导沿江地区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构建创新链,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形成既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又能体现综合竞争优势的沿江特钢产业基地。(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
 
  (三)严格落实环境敏感区域产能退出要求。综合运用政策执法等手段,加快实施环太湖、沿江、沿运河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落后冶炼产能退出和搬迁工作,距太湖直线距离10公里以内的所有冶炼产能,20公里以内的600m3及以下高炉、50吨及以下转(电)炉必须在2020年前全部退出、搬迁,40公里以内的500m3及以下高炉、45吨及以下转(电)炉必须尽快按照减量置换要求和苏办发〔2018〕32号文要求进行技改升级。(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切实加大分散弱小产能整合力度。下大力气整合徐州地区的分散冶炼产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加快整合200万吨规模以下、能耗排放大的分散弱小产能。到2020年前,徐州地区冶炼产能比2017年下降30%以上,整合形成2家装备水平高、长短流程结合、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徐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和共性技术、质量技术攻关,从体系建设、空间布局、能力提升、节能减排、质量升级等多方面对钢铁企业开展转型升级综合评价,推进切实提高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和一致性水平,确保全行业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总量稳步下降,推动全行业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
 
  三、实施流程
 
  (一)细化落实项目选址。南通通州湾、盐城滨海新区、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等沿海港区,是本轮钢铁项目搬迁的优选区域。要按照首期建设规模800万吨左右,远期预留1500-2000万吨、具备条件的港区可预留3000万吨左右的发展空间,严格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集疏运体系支撑等,进一步细化落实重大搬迁项目选址,加快建设*的现代化沿海钢铁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优选沿海示范工程。加强对省内重点钢铁企业的走访调研和政策宣传引导,了解听取企业意愿诉求,认真研究相关企业提出的困难、建议和政策需求,加强部门会商共办,充分发挥和调动重点企业、沿海三市政府积极性,尽快确定2-3个近期可实施的沿海钢铁基地示范工程,报请省政府审定。鼓励支持牵头企业开展跨地区兼并重组和产能并购,要尊重企业自主意愿,对拟转让迁至沿海地区的钢铁产能,迁出地政府不得过多干预或阻碍,支持产能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间的合作共商共赢,确保沿海钢铁基地示范项目尽快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钢铁重点项目库。严格落实严禁新增钢铁产能的相关规定,对省内实施的钢铁项目实施重点项目库清单管理。全省钢铁重点项目库,包括省政府审定的沿海钢铁基地示范工程项目和设区市政府上报的规划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布局调整、装备升级项目。列入全省钢铁重点项目库中的所有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相关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审批重点项目库外的任何涉及钢铁冶炼产能或装备变化的钢铁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动产能市场化并购。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牵头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作用,引导其积极开展相关兼并重组和产能指标并购工作,尽快形成重点示范工程的产能构成方案。抓紧形成并稳步实施环太湖、徐州地区相关分散落后产能的整合和退出方案;综合运用差别电价、超低排放等倒逼政策,推动更多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或退出,为重点示范工程提供产能指标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动项目落地。相关设区市政府是重点示范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示范工程的具体推进计划、措施和工作目标。在积极做好项目审批服务的同时,要督促牵头企业抓紧编制具体的项目建设方案和详细的实施节点计划,并抓紧实施、跟踪推进。进一步压实产能整合和迁出地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切实督导企业依法依规做好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等相关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严格钢铁行业准入
 
  (一)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从安全、环保、技术、投资和用地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门槛,高标准发展市场前景好、工艺技术水平高、安全环保*、产业带动力强的钢铁项目。省内沿海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要求。现有钢铁企业要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和节能环保改造。(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二)强化负面清单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加快制订出台并严格执行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按照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落后工艺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淘汰和禁止目录范围,对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严格予以淘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三)强化企业本质安全要求。建立科学、系统、主动、超前和全面的事故预防体系,确保技术、工艺、设备、人员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企业采用的冶炼工艺必须按规定进行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等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遵循规划导向。坚持从严审核、把关所有拟实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和规划导向,原则上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项目,只允许在沿海地区实施。各地要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在项目选址和产能指标上服从省级层面的统筹部署和统一安排,坚决遏制不合理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符合产业规划导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严禁新增产能。要坚决严禁新增产能,到2020年全省粗钢总产能控制在1.15亿吨以内,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1750万吨去产能任务。原则上做到“一个不得、两个不增”,即严禁未经省政府同意的省外产能调入,确保不新增全省钢铁产能总规模,确保不新增除沿海地区外的各县(市、区)钢铁产能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环保措施。严格落实苏办发〔2018〕32号文件和《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13号)中明确的江苏省钢铁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从严把关项目设计和建设方案,从严开展项目环评与能评,确保项目建成后整体排放、能耗等指标大幅优于原先水平,确保与项目承载地环境容量相适应,确保全省范围内能耗排放总量的大幅下降。(省*等相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权限要求,做好钢铁项目备案工作。所有800万吨规模以上的钢铁项目等均须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相关设区市要尽快制定本市钢铁行业布局规划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省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导向,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确保社会稳定。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资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依法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民主程序听取职工意见。要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要加强再就业帮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在省政府统一*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钢铁行业布局调整优化工作。各相关设区市也须组建相应组织推进机制,切实加强对本项工作的组织*和统筹推进,全面落实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和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政策支持。省各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资金、税收、金融、土地、人员安置和债务处置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更大力度的环保、能耗、安全、质量和亩均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倒逼政策,切实提高钢铁行业安全、环保准入门槛,确保、地推动全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调整。鼓励产能转移对口城市加强交流协作,在坚持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推动产能跨区域转移政策支持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推进协调。建立钢铁行业布局调整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完善重点示范工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工作信息汇报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动态跟踪监管,积极协调推进。强化督导与监管,完善相关保障机制与应急预案,坚守安全环保底线,坚决防范重大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强有力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方案政策要求的性和严肃性。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制定实施《江苏省布局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实地督查、集中会办,推动有关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连着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痛下决心、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压紧压实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问责追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信用约束,确保安全责任不落空。(省*等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附件:
 
  1﹒设区市钢铁行业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2﹒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
 
  3﹒江苏省布局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设区市钢铁行业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一、总体方向
 
  按照省政府关于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三提升、一降低”的要求,强化“严控长江带、倒逼环太湖、整合低小散、利用沿海港、行业上水平”等重点举措,原则上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项目,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
 
  二、沿海地区规划建设要求
 
  (一)产能规模。沿海深水港区布局建设钢铁项目总粗钢产能规模必须要达到800万吨左右,远期目标要达到2000-3000万吨。
 
  (二)工艺装备。沿海深水港区布局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要大于3000立方米,转炉公称容量大于200吨,其余主体工艺装备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水平;其他地区布局建设钢铁项目所有工艺装备均要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水平。
 
  (三)主要指标。相关技经、能耗、排放等主要指标要求详见附件2。
 
  (四)运作思路。要有较为明确的产能构成方案和运作思路。在切实做好前期调研和与相关企业开展接洽的基础上,形成较为完善和较强可行性的产能构成方案,基本明确重组牵头企业、战略投资方、运作模式、资金来源和实施步骤等相关事项。
 
  (五)技术水平。要高水平、高起点、高标准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要规划建设长短流程结合、品种普优结合、长材板材结合的现代化、大型化、智能化的综合性钢材生产加工基地,并配备有完善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六)其他要求。必须要符合和我省有关环保、能耗、安全、质量、土地和海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其他地区转型升级要求
 
  (一)具体要求。环太湖地区产能规模200万吨以下或距太湖直线距离20公里以内的钢铁企业,原则上只能搬迁转移。
 
  (二)工艺装备。所有转型升级钢铁技改项目工艺装备均要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水平。
 
  (三)主要指标。相关技经、能耗、排放等主要指标要求详见附件2。
 
  (四)运作思路。要有较为明确的产能置换方案和运作思路。在切实做好前期调研和与相关企业开展接洽的基础上,形成较为完善和较强可行性的产能置换方案,基本明确重组牵头企业、战略投资方、运作模式、资金来源和实施步骤等相关事项。
 
  (五)技术水平。要高水平、高起点、高标准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要规划建设长短流程结合、品种普优结合、长材板材结合的现代化、大型化、智能化的综合性钢材生产加工基地,并配备有完善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六)其他要求。必须要符合和我省有关环保、能耗、安全、质量、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附件3:江苏省布局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事关全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重点项目的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强化工作机制
 
  (一)在省政府统一*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立足本职、各司其职,主动而为、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全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重点项目的监管工作。
 
  (二)各相关设区市和县(市、区)也须建立相应的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切实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动态监管,全面落实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切实建立起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重点项目监管机制。
 
  二、强化事前管控
 
  (一)项目实施前,省各相关部门和各相关设区市要从产业政策、规划导向、装备规模、工艺技术、节能环保和安全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从严审核把关,确保达到苏办发〔2018〕32号文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二)项目审批前,严格按照*原〔2017〕337号文要求,切实做好产能交易(置换)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事中监管
 
  (一)项目实施后,属地设区市负责每季度后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省级层面动态掌握、及时协调。
 
  (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全省钢铁行业布局调整重点项目的省级督查工作,实地督导地方和企业严格落实审批的项目建设方案。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不定期开展各类专项督查工作,确保环保、节能、安全、质量和技术等方面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
 
  四、强化事后评估
 
  (一)项目建成后,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要确保企业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方案和产能置换方案,严禁批小建大、批建不符等违规行为,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省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积极督导相关设区市切实开展好项目的环评验收、能耗评估和安全评价等后续工作,确保项目如期达产达效。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每年统计、核查项目实施后的全省产能变动情况,并汇总成册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责任考核
 
  进一步落实省级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相关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企业责任,并逐级上报;对擅自批小建大、批建不符等严重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追责问责;对监管不力的地方和部门,提请省政府视情节予以考核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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