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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政策和标准有哪些?

2019-05-18 00:04:28来源:环保在线 阅读量:8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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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悄悄的,悄悄的,2019年的五一小长假也即将到来。与此同时,环保行业也将迎来一些自5月起正式实施的政策和标准。本文就来聊一聊,那些你需要适应的新变化。

  政策法规: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经2019年2月11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交通、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贸易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区域交付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
 
  不重新分类或者重新分类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立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制度;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经2019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按照收运企业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经过转运站中转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绩效管理考评指标;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长乐区以及其他县(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的区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条例规定可处以50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组织和*,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垃圾四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及其他垃圾;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
 
  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规定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城市管理处罚信息应当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气体的工业生产项目,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实行秋冬季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制度;
 
  (违反条例可处以2000元到100万元不等罚款)
 
  【南京市高架火炬环境管理办法】
 
  与《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步施行。
 
  内容摘要:
 
  高架火炬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已建高架火炬,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工作,2021年5月1日后不得作为大气污染日常处理设施;
 
  氮气等气体占比过高的不燃性废气、酸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气系统;
 
  高架火炬系统的设计应当配套压缩机、储气柜等可燃性气体回收装置,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便于操作、检修和监管,配套助燃气系统,确保火炬气及时、安全、可靠燃烧,其排放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火炬系统的本质安全;
 
  在应急状态下启用高架火炬,应当时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启用高架火炬的原因、焚烧废气的种类、预计使用时长、当地风向、下风向影响范围等信息,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5月1日施行。
 
  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禁行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堆放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场站、矿山,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工期超过六个月的道路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钢铁、火电、建材、焦化、铸造等企业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设*物料大棚;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绿化等措施;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高排放机动车禁止行驶的区域和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秸秆、树皮、落叶、枯草;
 
  (违反本条例可处以500元到20万元罚款)
 
  环境标准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GB/T 36575-2018
 
  2018年10月10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0、4.2.8、5.1.6、5.6.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20

  4.2.8

  5.1.6

 

  5.6.4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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