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市工作实际,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广东省非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前期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承诺制许可工作的基础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审批处收,联系电话83070174(邮编51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管理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enpifuwuchu@,并在邮箱标题中注明“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管理规则征求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
深圳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深圳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食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广东省非现场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采用连锁经营方式,使用统一品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经营指导,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的经营模式。
本规则所称便利化许可,是指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评估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其直营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免予现场核查。
本规则所称直营门店,是指企业总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其子公司及属下的直营实体门店。
第三条 企业总部便利化许可管理实行评估制。
企业总部的评估、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便利化办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则。
适用“便利化许可”的连锁食品销售单位类别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适用“便利化许可”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类别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等。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全市“便利化许可”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总部的评估工作,统一发布企业名单及适用的许可范围。市市场监管局可委托辖区局具体承办“便利化许可”适用单位的评估工作。
许可审查中心负责申请咨询和材料预评审服务,协助落实便利化许可评估工作
各辖区局负责对通过评估的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按照便利化许可措施实施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市市场监管名义统一受理、审核、审批企业总部各直营门店许可。各辖区局可监管所办理直营门店的许可业务。
第二章 便利化许可要求
节 企业总部评估要求
第五条 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企业总部申请便利化许可评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总部已经取得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市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
(二)直营门店均由企业总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集中采购配送食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模式,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
(三)企业总部及本地区所有直营门店自申请之日起到获得资质时段止,近二年内不存在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管理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五条规定情形。
第六条 申请便利化许可评估采取自愿原则。企业总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准入评估申请书(含申请评估的经营项目,见附件1);
(二)本地区所有直营门店名录;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见附件2),报告内容应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
(四)门店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见附件3)。
以上材料需加盖总部公章。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总部的评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企业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时限)内对申报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等进行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成立评估组组织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原因。“便利化许可”评估咨询和材料预评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4号410室;电话。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估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组由5或7名成员组成。成员组成应包含许可审批部门(含总部所在辖区局)、食品经营监管部门和许可审查部门工作人员。
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可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或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管理人员(非申请单位人员)参与评估。
评估组对评估意见负责。评估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许可审批部门担任,负责组织书面评估、现场评估、协调评估进度、汇总评估意见、上报评估材料等工作。
申请单位认为评估人员需要回避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回避申请,经评估组确认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评估工作采用集中讨论、当面问询的方式实施。分为会议、评估组内部会议、末次会议。
会议:由全体评估人员和企业代表参加。流程如下:评估组组长介绍评估人员情况;企业按照申报的事项要求报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询问交流。
评估组内部会议:仅评估人员(包括外请专家)参加。评估组汇总各评估人员意见,充分讨论后,形成统一结论。结论应包含单位名称、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信息。
末次会议:由全体评估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参加。评估组向申请单位反馈评估结论,并就与评估结论相关的情况进行说明。企业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面陈述。
第九条 评估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评估工作情况,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书面评估通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抽取1-2家已获证的实体直营门店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条 经评估确定符合适用“便利化许可”要求的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对外公告。
企业总部通过评估的,连锁企业门店可以自行选择按“便利化许可”的程序办理许可,也可以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总部直营门店不足20家的(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其直营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在深圳市适用“便利化许可”政策,新开办直营门店、直营门店到期延续或者经“便利化许可”评估确认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的变更适用于免现场核查。
企业总部有20家(含20家)以上直营门店,经评估符合免于现场核查情形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系统进行填报,在广东省内新开办直营门店或者直营门店到期延续适用于免现场核查。
第二节 直营门店许可要求
第十二条 深圳市外符合广东省“便利化许可”要求企业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在自建系统进行添加,各辖区局在系统“大型连锁企业清单”模块核实后,对其属下的直营实体门店新办、变更、延续免于现场核查。
与经评估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经营条件不一致的申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总部在深圳市行政区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设立的直营实体经营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材料清单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申请书(含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自查表);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平面图。
第十四条 直营实体经营门店根据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选择《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自查,填写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自查表(见附件4),按照现场核查表内容拍摄图片。自查项目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符合的,可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按照流程提交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拍摄图片应当清晰且内容应符合要求,各辖区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图片进行受理,申请人材料、照片不清晰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申请材料、照片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各辖区局可以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核实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适用便利化许可的企业总部直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可选择企业总部所在地辖区局办理。辖区局应指定许可注册科以市市场监管名义统一受理、审核、审批,强化业务办理标准一致性和服务质量,提升连锁企业经营许可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第三章 审管联动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总部每年对经营状况进行总结,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门店开办和注销情况、各门店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和复核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可委托有关机构对“便利化许可”连锁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证后回访,发现不符合“便利化许可”情形的(包括办理企业总部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 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便利化许可”。直营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五十四条撤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企业总部及所有直营门店存在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之日起不再适用“便利化许可”,并且两年内该企业总部不得提出免于现场核查评估申请。
第二十一条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因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或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因违背诚信守法经营行为的,应根据事态的严重情况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利化许可。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监管局许可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是否一致。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实际情况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抄报辖区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及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处。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后,将调查材料及认定结论移送各辖区局食品经营许可部门,食品经营许可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撤销许可并将结果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处。
第二十三条 已享受便利化许可举措的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在自查中,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总部应当主动申请取消便利化许可资格,或由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取消该连锁企业的许可便利化许可资格。
(一)总部不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情形的;
(二)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发生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企业总部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标准化的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总部应当重新申请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对本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许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将企业总部评估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加强总部评估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相关用语的含义。
统一经营指导,是指具有与连锁管理运营模式相适应的厨房、配送中心管理、门店巡查、内控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总部到门店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体系。
统一采购配送,是指总部建立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统一采购配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较重行政处罚,指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之外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便利化评估申请书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