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食品生意网 > 技术首页 > 政策标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006-08-25

2009年07月15日 17:42:38人气:270来源: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8-25
  
【生效日期】2006-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北京市发生因消费者食用加工不当的*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事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水产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和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严肃查处。
  二、餐饮单位制售凉菜、水产品应当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操作,并抓紧改善生产加工条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水产品的监测力度,对发现寄生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产品,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销毁。 
  四、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摄食生鲜水产品可能感染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风险,以及预防措施和方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31food@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生意网,转载请必须注明食品生意网,https://www.31food.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