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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高法就委托执行若干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全文)

2011年05月17日 03:33:01人气:65来源:

zui高法就委托执行若干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全文)

zui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zui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zui高人民*公告

《zui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zui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 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人民*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应当依法立案,委托*应当在收到受托*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 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为受托执行*。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执行。

第四条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直接向受托*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人民*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人民*备案。

第五条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

(七)委托*执行员和;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第六条 委托执行时,委托*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委托*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的查封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

第七条 受托*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的承办人、等书面告知委托*。

委托*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执行相关事宜。

第八条 受托*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补办。委托*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

第九条 受托*退回委托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人民*审批。人民*同意退回后,受托*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和案卷材料退回委托*,并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后,受托*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委托*在案件退回原因消除之后可以再行委托。确因委托不当被退回的,委托*应当决定撤销委托并恢复案件执行,报所在的人民*备案。

第十条 委托*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受托*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托*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的上一级人民*提级执行或者执行,上一级人民*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人民*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协助执行,当地*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人民*应当对辖区内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

(二)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内的受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三)协调本辖区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委托和受托执行争议案件;

(四)承办需异地执行的有关案件的审批事项;

(五)对下级*报送的有关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六)办理其他涉及委托执行工作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委托执行,由各人民*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人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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