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食品生意网 > 技术首页 > 政策标准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质量和标志监管实施办法

2009年07月27日 14:21:37人气:374来源:

  *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质量,正确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促进全省绿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开发*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根据有关法规和职责,对全省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绿色食品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森工总局绿色食品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系统内的绿色食品的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管理工作,接受省绿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应配合各级绿办执行好质量检测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绿办应组织对本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基地、产品和企业(以下简称获标基地、获标产品和获标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查。

  第六条所有获标基地、获标产品和获标企业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采用实地检查与发函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实地检查可由省绿办执行,也可由省绿办组织各级绿办有关人员执行。

  对水果、蔬菜种植企业,畜、禽、水产养殖企业等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以及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数量必须达到所辖区域获标数量的50%以上。

  第八条发函检查由省绿办组织各级绿办执行。

  发函检查主要针对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相对较小的野生产品、初级农产品及单一成分加工产品的生产企业。

  发函检查的企业在一个标志许可使用期内,必须有一次或一次以上实地检查。

  第九条年度检查应检查获标基地、获标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及获标企业原料基地的产地环境是否发生变化,附近有无新增污染源等。

  第十条种植企业或加工产品原料种植基地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农作物种植区域、面积及具体农户管理档案;

  (二)种植过程中病虫草害情况,使用的肥料和农药的品种、用量、安全间隔期,有机肥用量、来源、无害化处理措施及采用的生物防治或其它农业措施的原始记录或其它实据;

  (三)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收购票据、收购数量;

  (四)企业或农户购入生产资料票据,企业销给农户的生产资料记录;

  (五)企业监督、管理基地的办法及监督检查、培训等记录;

  (六)贮运过程中防病、虫、鼠、潮等措施。

  第十一条畜、禽、水产品等养殖企业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自有饲料、饲草等原料基地须检查本办法第十条内容,外购饲料、饲草原料须检查购货合同、发票、数量等,核实原料是否是规定的获标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足够生产所用量;

  (二)饲料中添加剂种类、用量、来源,或配合饲料购买发票、用量,核实是否是规定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类产品;

  (三)养殖合同、饲养规模、实际产销量及档案记录;

  (四)养殖中疫病发生及防治情况,用药品种、数量、来源及相应购入发票;日常驱虫、饲舍鱼池消毒方法、次数、使用药品名称、用量等档案记录;

  (五)企业监督、管理、培训等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贮运、保鲜、保存措施和方法。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企业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自有农、畜、禽、水产品基地须检查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外购原料须检查购货合同、发票及实际用量;

  (二)原料购入、贮存、加工过程,以及包装、仓贮、运输等环节卫生条件;原料及产品防病、虫、鼠害或防潮、防水等方法;

  (三)厂区环境、生产车间布局是否合理;

  (四)加工过程中使用添加剂种类、用量、来源;

  (五)有无影响绿色食品质量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六)生产过程监督管理、成品检验等具体措施、培训办法及记录等;

  (七)三废治理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资料企业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资料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二)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四)田间肥效试验报告;

  (五)毒性试验报告;

  (六)效果验证试验报告;

  (七)产品配方资料;

  (八)产品原料标志证书和购货合同及原料购入使用情况;

  (九)生产过程监督管理、成品检验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企业须检查下列内容:

  (一)各类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专柜规模,库房;

  (二)店内的清洁、卫生设施;

  (三)获标产品品种及数量占食品上柜销售品种及数量的比例;

  (四)所经营的产品的进货渠道,相应产品的标志证书复印件和购销票据;

  (五)所经营的获标产品的真伪,获标产品的使用期限;

  (六)营销人员的产品标志鉴别能力,从业人员培训比例。

  第十五条同时生产获标产品与非获标产品的企业,须检查规定许可使用的原料及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等环节如何保证有效区分。

  第十六条检查企业一年内受到国家、地方及行业抽检的结果及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年检结束后,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及检查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有效。

  第十八条日常抽检根据各地、各企业的质量情况灵活安排。

  一般情况下,年度内抽检数量至少应占当地获标产品数量的30%。抽检的重点是鲜活农产品、上年度发函检查的企业和产品。

  第十九条日常抽检取样可派员赴企业随机取样,也可在市场上随机取样。

  日常抽检取样封样前应与企业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赴企业取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市场取样应确定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年度检查结果和日常抽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检企业。

  第二十一条年检合格企业由省绿办在标志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对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检中有问题须整改的企业,由当地绿办通知企业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省绿办,省绿办考察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对年度检查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年度检查结果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绿办提出复议,由上级绿办进行仲裁。

  第二十二条日常抽检不合格产品,由抽检人员通知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绿办安排仲裁检验。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报省绿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检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绿办逐级报标志所有权人取消标志使用权。

  (一)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检查的内容中有不符合认证规定的;

  (二)产品在国家、地方及行业抽检中,出现规定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不合格项目的;

  (三)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及用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无理拒绝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检的;

  (五)违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或标志使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根据标志所有权人的认证结论,企业在签订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领取标志证书后,方可使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获标企业应于领取标志《证书》前,一次性缴纳申请费、审查许可费、公告费和*年的标志使用费。

  第二年标志使用费于*年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第三年标志使用费于第二年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获标基地、获标产品标志的使用范围于核准产量和核准产地的认证产品。

  获标商业企业标志的使用范围于企业内、外挂贴性装潢,广告、宣传品、办公用品、运输工具、小礼品,通用包装品等。

  第二十七条获标企业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将标志转让或许可给第三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获标企业的标志使用形式必须符合标志使用规范和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获标企业应在标志许可使用期满前九十天提出申请,通过认证后,另行签订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十条获标企业标志许可期满,不再继续使用标志,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在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继续销售符合标准的产品。

  第三十一条获标企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生产、经营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向绿办提出暂停使用标志。

  第三十二条获标企业停业、解散、倒闭或者失去原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应自动终止使用标志。

  第三十三条获标企业被终止使用标志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终止使用标志,并交回标志证书。

  第三十四条省绿办对许可使用标志的获标企业和终止使用标志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获标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标志,依照有关规定,将受到处罚。

  第三十六条获标企业标志许可期满,如果获准继续使用标志应另行签订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尚未用完的附有原认证产品编号的包装和物料,经申请同意后,可延期使用,但zui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

  第三十八条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出示有关证件。未出示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绿色食品主管部门,对认证后的绿色食品进行质量和标志监管时,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对超出绿办监督管理权限的违规行为,绿办监督管理人员,应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等部门举报,并协助依法处罚。

  第四十三条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和标志监督管理,可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开发*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31food@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生意网,转载请必须注明食品生意网,https://www.31food.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