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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违法广告曝光

2009年07月28日 15:24:52人气:638来源:

   (2007年*期)

    今年*季度以来,通过市*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市*涉嫌违法广告移送和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现将下列严重违法广告曝光如下:

    1.“*”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采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利用患者作证明。

    2.“*”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利用患者作证明。

    3.“蒙神胶囊”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采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利用患者作证明。

    4.“勃邦*”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利用患者作证明。

    5.“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并多次出现宣传有效率、利用患者作证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等违法问题。

    6.“*”药品广告,涉嫌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

    7.“九阳?威尔”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效宣传改善性生活,使用化用语。

    8.“阳光100”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效宣传改善性生活,利用消费者作证明。

    9.“鹿强神”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效宣传改善性生活。

    10.“金色起点”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效宣传改善性生活,利用消费者作证明。

    11.“健男春”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效宣传改善性生活。

    12.“爱力可”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效宣传改善性生活。

    13.“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宣传治疗作用,并多次出现宣传有效率、利用患者作证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等违法问题。

    14.“内供七号”保健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采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疗作用,利用消费者(患者)作证明。

    15.“眼保姆”医疗器械广告,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规定。

    市*对上述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正在组织进行查处,并提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不要被上述违法广告所误导。

    天津市*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及消费提示

    (*期)

    一、案例点评

    (一)“蒙神胶囊”违法广告:

    在本市个别媒体上刊登的“蒙神胶囊”广告,采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疗和改善性功能障碍,利用患者作证明。

    点评: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但像“蒙神胶囊”这样的违规现象却大量存在,内容低俗,其目的就是吸引大众的注意,拿所谓的患者作秀,以现身说法的方式来博得患者的信任。自去年以来,市*已对该违法广告进行5次查处,并责令相关媒体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

    (二)“双灵固本散”违法广告:

    在本市个别媒体上刊登的“双灵固本散”广告,宣传治疗癌症,并多次出现宣传有效率、利用患者作证明等内容。

    点评:经市*查证、市食品*核实,“双灵固本散”属处方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说明*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但“双灵固本散”却在我市大众媒体上大肆宣传,属严重违法。自去年以来,市*已对该违法广告进行3次查处,并责令相关媒体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

    (三)“富硒灵芝宝”违法广告:

    在本市个别媒体上刊登的“富硒灵芝宝”广告,宣称中国专家成功研制一代抗癌产品——富硒灵芝宝,并多次出现宣传有效率、利用患者作证明等内容。

    点评: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下发的《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富硒灵芝宝作为保健食品,却在广告中大谈可使“肿瘤患者告别病痛”,硬把食品说成是药品,明显超出了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实际上是在误导患者。自去年以来,市*已对该违法广告进行5次查处,并责令相关媒体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

    二、消费提示: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自己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日益关注,对自身的健康保健也非常舍得投资。于是各种药品、保健食品开始在媒体上进行大量宣传,而一些虚假、夸大的违法广告也混迹其中,从“降伏癌症”、“治疗肿瘤”到“减缓生活压力、提高生活质量”,天花乱坠,不一而足。

    在这里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保健食品要注意科学、安全、健康。不要轻信药品广告,谨防假劣药品。国家对药品广告监管严格,经过审批的药品广告不准宣传疗效,不允许使用“*”、“药到病除”、“的技术”等不科学的、化的语言;用患者、医生和学术机构的名义“现身说法”的十之八九是虚假广告。看保健食品广告一定要先看它是否有“批准文号”;另外要知道保健食品不是药,不能宣传治疗作用,如果广告中出现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者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这就是一条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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