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
津工商广字〔2007〕19号
违法广告公告
近日,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和市*查处,目前在本市媒体发布的个别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严重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已被工商机关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广告发布。现根据国家*、中宣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下列严重违法广告予以公告,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下列药品、保健食品时要慎重,谨防受骗上当。
一、标示为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广告。该药品广告利用患者作证明,同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二、标示为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广告。该药品广告利用患者作证明,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三、标示为内蒙古黄河制药厂生产的“*”(蒙神)药品广告。该药品广告利用患者作证明,同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四、标示为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广告。该药品广告利用患者作证明,同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五、标示为吉林天力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广告。该药品广告违反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同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广告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六、标示为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阳光100习圣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保健食品广告利用消费者作证明,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七、标示为陕西康盛医药研究所生产的“健男春”保健食品广告。该保健食品广告利用消费者作证明,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八、标示为中国农业*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生产的“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广告。该保健食品广告利用消费者作证明,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九、标示为武汉东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双歧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保健食品广告利用消费者作证明,在广告中宣传有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 ○ ○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