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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03日 20:08:06人气:218来源:
据了解,此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对象为9月1日后生产的出口食品,9月1日前生产的不需加贴。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大米、杂粮(豆类)、酒、饮料等。运输包装为筐、麻袋、编织袋、网袋等无法加贴的,可不必加贴。散装食品也不要求加贴。对于不按照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等违法改变检验检疫标志加施状态的违规企业,除按规定实施处罚外,还要将该企业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门户上的“进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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