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08日 16:06:10人气:461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185号公告,批准对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实施国家保护。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GB/T19859-2005国家标准,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和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保护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7月20日至11月20日,将协调全国质监部门集中对库尔勒香梨包装物进行规范整顿。规范整顿范围是:
一、自治区境内库尔勒香梨加工生产企业;
二、疆内果品销售批发集散地;
三、广东、深圳、上海等内地省市果品市场;
在上述果品市场范围内,同时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库尔勒香梨包装物进行核查。
对2005年9月20日《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包装物》DB65/2254-2005地方标准发布前,各印刷企业生产的香梨包装物符合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6543《瓦楞纸箱》国家标准要求的,允许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但必须加贴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标志。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不加贴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标志的包装物包装库尔勒香梨的生产、销售企业,将按照《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予以处罚。
从2007年1月1日起,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包装物必须符合DB65/2254-2005标准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其从生产源头和流通市场进行严格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包装物,经自治区*和自治区库尔勒香梨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新疆沙驼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一龙印刷有限公司、新疆博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为自治区*印制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包装物的企业。未经*,任何人不得印制地理标志产品库尔勒香梨包装物。如需获得*,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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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香梨保护管理委员会 *
二OO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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