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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汽车称重仪各装置的说明
九津便携式汽车称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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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指示装置
指示装置应能自行指示称量结果,称量结果应可靠、简明、清晰,有相应的质量单位符号或名称,所有指示装置必须具有相同分度值。同一称量结果,任何两个指示装置之间的示值不应有差异。启动打印操作后,打印的信息量至少是:车辆总重量、轴载荷、轴序号、运行速度、日期和时间。

5.9称量指示范围
轴重仪显示或打印的轴载荷不应大于最大秤量+9 d,打印值不应小于最小秤量。5.10 开机程序
指示装置应有一个显示自检程序,其能随指示装置的开启而自行启动,使操作者有足够的时间容易地观察到指示装置是否正常。
5.11运行速度
正常称量时,车辆应以大于0 km/h,且不大于5 km/h速度匀速通过。当超出运行速度或变速(加速/减速)通过可能导致称量结果产生过大的相对误差时,轴重仪应不显示(打印)示值或有明显的警示信息。
5.12限速警示
应采取措施提示进行称量车辆的驾驶员,注意到限速(限速5 km/h)的标志。
5.13使用适用性
轴重仪应适用于各种预期称量的车辆,称量时应防止轴重仪的水平移动和上下窜动。5.14防欺骗性使用
轴重仪不应有任何便于欺骗性使用的特征。不能发生不易察觉,但又可能影响或干扰计量性能和正常功能的偶然失调。对任何可能改变计量性能和称量结果的控制装置,均应采取防护措施(如进行密封或印封)。
5.15计量软件
应对计量软件进行电子印封。计量软件应赋予固定的版本号,版本号应标注在电子主板上,同时存储到计量软件程序中,并可以调出来进行核对。
5.16接口
轴重仪可配备与外部设备联接的接口,使用接口时应保持正常无误地工作,保证计量性能不受影响。
5.17 对显著增差的反应
当检测到显著增差,轴重仪应自动停止工作或提供声、光报警信号,并持续到操作人员采用措施或增差消失为止。
5.18温度和湿度
温度在一10℃至+40℃范围内,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条件下,轴重仪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指标。
5.19供电电源
使用交流电源(AC)的轴重仪,当电源发生偶然性中断或转接到应急电源时应具有保持原有计量信息的功能,电压在一15%至+10%标注电压范围变化时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指标。
使用直流电源和电池供电(DC)的轴重仪,电压值在标称电压至标称电压+20%的范围变化时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指标,当电压降到低于制造厂规定的最小值时应有欠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