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食品生意网 > 技术首页 > 政策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暂行管理办法

2009年07月09日 14:31:40人气:404来源:

   *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国家食品*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 国家食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 

    第八条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国家食品*。 

    国家食品*应当及时将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 

    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31food@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生意网,转载请必须注明食品生意网,https://www.31food.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