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09日 14:39:25人气:397来源: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2006-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有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陕西、新疆*,各有机认证机构: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6年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国认办[2006]7号),国家认监委决定在近期组织开展针对有机产品的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有机认证市场,净化市场环境,治理和打击假冒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2006年度全国有机认证数据库,准确掌握我国有机认证活动,供有关各方查询提供免费服务;同时也为做好中国有机法规、标准与欧盟有机法规和标准的比较,争取通过欧盟委员会的检查和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为做好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阶段:对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从9月13日开始,9月28日基本结束);第二阶段:市场抽查和督促整改(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对象为28家经批准的有机认证机构和部分获证企业。
三、请各直属*按照下达的《2006年度有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计划表》的要求和安排,提前做好对需进行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的联络、协调工作。国家认监委派出监督检查组代表国家认监委赴各地实施检查,各直属*根据工作需要派适当的认证监管人员参加专项监督检查组的工作,对在本省的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做好认证产品抽样及检测。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督检查组应当会同直属*做好取证工作。国家认监委将统一部署有关处罚工作,并统一公布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各直属*不得擅自处罚和对外公布检查结果。
四、结合本次有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各直属*还应当对未获得备案或批准的外资有机认证机构和境外机构在境内的相关活动进行专项调查和整治。对于违法违规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有机认证机构应当对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GB/T 16023《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前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9月28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和机构所在地的直属*。
各有机认证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组和直属*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必要的条件,以使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及对未获得备案或批准资质的外资有机认证机构的专项整治的需要,国家认监委下拨专项工作经费,各直属*应当专款。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由国家认监委组织监督检查组统一编写。请各直属*在10月16日前,将样品检测报告、未获得备案或批准的外资有机认证机构和境外机构在境内的相关活动的专项调查和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国家认监委。
联 系 人: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王茂华 程正华
: 82262763
传 真:
邮 件:wangmh@
chengzh@
附件:1.2006年度有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计划表
2.有机认证机构表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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