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13日 16:03:19人气:469来源:
【发布单位】国家*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9-27
【生效日期】2006-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好地调动广大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增强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总体科学技术水平,现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速烟草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烟草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奖励在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国家*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委)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从获奖者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
(二)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烟草科学技术关键领域研究、核心技术突破和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单位:
(一)在实施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成果与*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烟草公益项目中,*从事烟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为省部级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也可视具体情况酌减评审频次,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奖项由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
(一)烟草行业内申报的评奖项目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统一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向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二)烟草行业外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应先向所在地行业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由行业直属单位向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科技委通过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奖励结论并向国家*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国家*根据国家*科技委的建议,经审议后作出烟草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由国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单位数量、获奖人数和奖金数额由国家*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国家*支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者,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者,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报国家*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者,由国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烟科[2002]274号)及其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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