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产了,老百姓的损失谁来承担?这一事件所凸显出来的话题是沉重的,特别是调用执法资源用于为污染“保驾”,令人非常担忧的。某些地方政府不仅为排污单位提供“保护伞”,而且还充当了“挡箭牌”。据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通常不与农民直接打交道,污水通过黄河灌渠渗入黄河水浇地的事,也是经过托克托县有关部门运作的,企业只负责向县里交“提水费”,而通过这起污染事件之后,这家公司才认识到对于农民的损失,要如数赔偿。今后对于涉及农民的问题,企业一定认真对待,决心和当地的农民融为一体。出了事企业才意识到依赖政府的“保护”同样要付出代价。将污水排入农田决不是一种两权相轻的“次优选择”,国家法律保护黄河不受污染,更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可在当地*的眼里,为了使污染企业受到保护,哪里还有农民的利益!
*执法力量参与“护污行动”,实质上就是护卫执法权和执法资源的滥用,是一种乱作为。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地方*动员执法部门要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提供服务,但这样的服务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绝不能拿群众的利益和污染环境作为交换,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处理群众合理要求的做法,更与依法执政的要求背道而驰。将有限的警力资源被用来“护卫污染”,如果这个时候发生其他社会治安方面的突发事件,将会措手不及,延误时机。再说了,*警力既然能秉承某些地方长官的意愿,为污水流入农田做“保镖”,那么,就有可能为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袒护,甚至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个别执法人员还可能演变为“警×勾结”,成为侵犯群众利益和牟取小团体利益的工具,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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