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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脂无糖炼乳(淡炼乳)

2010年07月08日 08:24:04人气:1058来源:杭州惠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适用于以牛乳为原料,经预热、浓缩、均质、装罐、灭菌而制得的产品。
  1 技术要求
  1.1 制造全脂无糖炼乳用的原料乳,应符合GB 5408—85《消毒牛乳》附录A(补充件)特级品要求。
  1.2 制造全脂无糖炼乳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全脂无糖炼乳的品质按感官和理化指标进行评定,分为特级品和一级品。
  1.4 全脂无糖炼乳感官指标及评分
  1.4.1 感官指标按百分制评定,其中各项分数见表1。
  表1

项    目

分    数

滋 味 及 气 味

60

组  织  状  态

35

色          泽

5

  1.4.2 各级产品应得的感官评分见表2。
  表2

级  别

总  分

滋味及气味的zui低得分

 特  级 

≥90

55

 一  级 

≥80

48

  1.4.3 全脂无糖炼乳的感官评分见表3。
  表3

项  目

特  征

扣 分

得 分

滋味和气味

(60分)

具有明显的高温灭菌乳的滋味和气味,无杂味者

0

60

滋味平淡,但无杂味者

2-5

58-55

有不纯的滋味或气味者 

6-10

54-50

有饲料余味、金属味、烧焦味、畜舍味者 

11-18

49-42

组织状态

(35分)

组织细腻,质地均匀,粘度适中,无脂肪游离 

0

35

无沉淀、无凝块、无外来机械杂质者

 

 

粘度稍大或过稀者

1-5

34-30 

有少量砂粒及粒状沉淀物者

5-7

30-28

有少量脂肪上浮者

5-10

30-25

有凝块和机械杂质者 

15-20

20-15

色泽

(5分)

呈乳白(黄)色,颜色均匀,有光泽者

0

5

色泽有轻度变化者

1~2 

4~3

呈白色或黄褐色者 

3~5

2~0

  1.5 全脂无糖炼乳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要求。
  表 4

项  目

指  标

特级

一级

全乳固体,%       ≥

26.00

25.00

脂肪,%           ≥

8.00

7.50

酸度,°T          ≤

48.00

48.00

铜(以Cu计),ppm  ≤

4.00

4.00

 铅(以Pb计),ppm  ≤ 

0.50 

0.50 

锡(以Sn计),ppm  ≤

50.00

50.00

汞(以Hg计),ppm    

按鲜乳折算≤0.01

杂质度*,PPm      ≤

4

4

*全脂无糖炼乳的杂质度系指每公斤产品中的杂质毫克数。
  1.6 细菌指标:全脂无糖炼乳中不得含有任何杂菌或致病菌。
  1.7 允许加入的稳定剂
  柠檬酸的、磷酸的钠盐。zui大添加量为0.05%,以无水物计算。稳定剂纯度为分析纯。
  1.8 凡产品具有苦味、*味、霉味、化学药品和石油产品等气味者,作为废品处理。
  1.9 凡不能列入等级产品者,可作为等外品处理,在不变质无严重异味的情况下,可作为食品加工用。
  2 取样和检验
  2.1 取样
  产品以杀菌锅分批,按批编号取样检验。取样数量:410g罐,每批取三件;170g罐,每批取四件。
  当连续生产不能分别锅数者,可按成品混合罐分批,采取产品的1/1000做检验用。但不得少于三件,尾数超过500罐者,应加抽一件。
  取样的其他要求同GB 5417—85《全脂加糖炼乳》2.1.2款。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上所标明的重量差,应不超过±1%。其测定方法同GB 5413—85《乳粉检验方法》2.2条。
  2.2.2 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件做细菌检验,一件做感官检验,一件做理化检验。
  2.2.3 全脂无糖炼乳的感官、全乳固体、脂肪、酸度、杂质度为必检项目,重金属、细菌总数、致病菌、汞定期抽检。
  2.2.4 成品出厂时须有工厂化验室或检验科的质量合格证明,证明上应标明:品名、数量、生产日期、化验结果及质量等级。
  2.3 复验
  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可取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但产品卫生指标不准复检。复验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论。
  3 包装和标志
  3.1 全脂无糖炼乳用马口铁罐包装。所用马口铁厚度应是0.23~0.25mm,其镀锡量应在1.00~1.25磅/基箱。
  3.2 每罐均应贴有商标纸,标明下列项目:品名、商标、生产厂名、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保证期、简单产品说明,包括主要营养成分使用方法和贮藏条件。罐盖上必须打印厂代号和批号。
  3.3 全脂无糖炼乳外包装箱用纸制成,对外包装规格要求同GB 5410—85《全脂乳粉》3.3条。箱外应标明:品名、数量、外容积大小、毛重、净重、制造厂名、制造年、月、日。
  3.4 全脂无糖炼乳包装规格
  a. 净重410g马口铁罐,48罐装一箱;
  b. 净重170g马口铁罐,96罐装一箱。
  其他形式包装按合同规定办理。
  4 保管要求
  4.1 全脂无糖炼乳应贮藏在凉爽干燥之处。
  4.2 保证期限:在上述贮藏条件下,全脂无糖炼乳的保证期,自生产日算起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保锋、李玉贤、郁蕴华、王钟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36—60《淡炼乳》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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