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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专业合作组织 促进经济发展

2009年07月14日 16:05:25人气:347来源:

  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产生的。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发展速度日趋加快,覆盖面逐步扩大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6837个,其中属于经济合作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576个,成员62.9万人(户),实现总收入6.5亿元。

  合作形式逐渐多样化,利益联结的紧密度不断提高在合作方式上,我省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由单纯的松散型协会为主向紧密型专业合作社为主转变;在组织形式上,既有基层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也有区域性的联合社、联合会以及农产品行业协会等。

  合作领域不断拓宽,从事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合作经济组织较多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领域已从个别产品的生产,逐步扩大到种植、养殖、运销、加工、贮藏、资源开发、水利建设、农机服务、手工艺品生产等多个方面,但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畜牧业。

  合作内容不断增加,以技术信息和产加销综合服务为主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内容已经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大到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从提供生产、加工、仓储、运销等单项服务,发展到提供技术信息和实行产加销综合服务。

  兴办主体多元化,但仍以农民设立为主农民是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特别是那些有威信、有专长的农村种养大户、技术能人、经纪人对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组织间的联合不断加强近年来为适应扩大生产规模和开拓市场的需要,合作组织之间联合步伐进一步加快,形成了一批区域性的联合社、联合会,如通海县蔬菜合作社等。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从调查情况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全省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在农民会员内部确定生产品种,优化配置土地、资金、劳力、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把过去一家一户既搞生产,又搞销售,转变为共同应对农业化、市场化的挑战。

  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较好地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有效地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技术服务部门“包”不了,农民自身“办”不了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拓展了一些特色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同时带来一些新信息和新技术,使农民能紧紧围绕市场的需求,有效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从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严格。要想有效地应对这一局面,单靠农民一家一户是难以做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对内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标准,对外统一质量、价格,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促进了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可以在科技推广组织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得到锻炼。

  增加了农民收入据统计,2005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62.9万人(户)中,有农民成员61.3万人,因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收4573.9万元,人均增加纯收入74.6元。

  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服务方式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减少了生产的肓目性和无序性并获得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信息,从而提高了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调控的有效性。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从调查情况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宣传力度不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部分地方*干部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二是数量少,实力弱,辐射面不大、带动力不强。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发展不平衡、规模小、科技含量不高,因而带动能力不强。三是组织建设不规范,登记管理混乱。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权利不明确,导致组织建设不规范,一些组织内部机构不健全,运作机制不合理。

  为此,调研组建议:

  广泛宣传、促进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自觉接受这一新鲜事物,自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关键措施,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

  政策引导、搞好服务各级财政、农业、工商,民政、税务、国土资源和金融等有关部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好服务工作。要针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落实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土地优惠和其它扶持政策。

  典型示范、组织培训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的开展,选择和培育一批优势明显、运行规范、带动辐射作用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示范单位,提高专业合作组织驾驭市场的能力和农业技术应用能力。

  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探索适合我省农村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提倡采取支部(村委会)+协会+农户和+协会+农户的发展模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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