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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2009年07月14日 17:09:23人气:426来源: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法律还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明确规定,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的部门考核合格,同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法律同时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专家认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较大的危害进行例行监测,这样既可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又可为有关团体和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zui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对人民身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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