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6-02-28 13:42:09来源: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食品安全阅读量:34

导读:为全面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为全面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饮品铺未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2月,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某饮品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区内正在使用的轻脂乳原料,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及有效进货票据,不符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把好原料采购“入口关”。要全面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妥善留存进货票据、台账等相关凭证,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持续强化风险防控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守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
 
  2
 
  陵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馆经营混有异物食品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5年11月,陵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某面馆销售的面条中混有鱼鳞异物。经查实,该面条中的鱼鳞异物系当事人操作过程中失误带入,同时发现该店两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六项的规定;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四项、百二十六条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一是要严格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加强加工制作全过程卫生管控,细化操作规范,严防异物混入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二是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坚决杜证上岗行为,从人员管理环节防范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
 
  3
 
  平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6年2月,平原县市场监管局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某火锅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正在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自查和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组织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开展健康检查,严禁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上岗作业。
 
  4
 
  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汉堡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5年11月,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人员接消费者投诉,称9日中午在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某汉堡店购买的汉堡内有头发。经查,确认投诉人提供的汉堡内存在头发,店主确认头发系食品加工过程中带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要求从业人员上岗时规范佩戴工作衣帽、口罩,做好个人卫生防护,防止头发、杂物等混入食品。经营者要强化过程管控,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和操作规范度;同时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以规范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自身品牌信誉。
 
  5
 
  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店网络餐饮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信息不符案
 
  2026年2月,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某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经营的“禹城市某蛋糕烘焙店”公示地址为“禹城市十里回族镇商贸港”,与实际经营地址“市中办城里南街”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五十一条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网络餐饮信息公示义务,确保网络平台公示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当经营地址、经营者名称等关键经营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时间更新网络平台公示内容,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遵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要评论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食品生意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食品生意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食品生意网”,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热门搜索:

葡萄酒滋补品封口设备膨松剂增香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