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食品生意网 > 技术首页 > 案例汇总

广东省渔业许可证发放办法

2009年07月04日 12:24:22人气:525来源:

*条 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根据*颁发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海洋、江河捕捞渔业的国营企业、区乡集体、联户和个人(以下简称渔业者),必须向所在县渔政站或*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渔业许可证后,方准进行生产。
 
  第三条 渔业者申请渔业许可证可向县渔政管理部门递送申请表,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119匹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由所在县渔政站或*审批;

  二、120匹马力以上的渔船,由县渔政管理部门转报市(地)渔政中心站审批;

  三、国营渔轮,经批准引进和接受赠送(指华侨或港澳同胞赠送,下同)的渔船,外省渔船,以及用于科研、教育的捕捞船只,由县渔政管理部门转报省*渔政处审批;
 
  四、港澳流动渔船由户籍所在市、县渔政站审批;新批准入户的流动渔船,向户籍所在市、县渔政站申请,转报省*渔政处审批。
 
  渔业许可证一律由县渔政站或*凭批件发放。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的渔船可发给渔业许可证:
 
  一、经批准新增的渔船;
 
  二、经证明因淘汰或自然灾害损失,为恢复生产而更新的渔船;
 
  三、水产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船只。

  下列船只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一、破坏水产资源和使用炸、电、毒、敲古、鸬鹚等渔具渔法的渔船;
 
  二、机关、团体、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的渔船;

  三、从事运输以及其他专业的船舶;

  四、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更新、从外省和港澳地区购买、引进的渔船;
 
  五、调整作业中淘汰的渔船,或领了调整作业补助费而不按原调整计划改变作业的渔船;

  六、擅自改变作业类别、船牌号码、吨位、马力的渔船,以及合同期满的引进渔船;
 
  七、不具备有效、合格的渔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的渔船,以及安装活动船牌的渔船。
  
  对农业区乡(渔业专业队除外)集体、联户和个人新增加和更新的船只,可根据当地资源和渔场等情况,适当发放渔业许可证。
 
  第五条 新造渔船应先经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是:
 
  一、国营渔轮由省*审核,报农牧渔业部或其机关批准;

  二、机动拖网渔船(含兼拖网作业的渔船),由县*审查,报省*批准;
 
  三、定置作业渔船由县*审查,市(地)*批准,报省*备案;
 
  四、围网渔船、机动刺钓渔船和非机动渔船,由县*审查批准,报省、市(地)*备案。

  经批准新造的渔船,县渔政站或*凭批件发放渔业许可证。

  第六条 凡一九八三年以前港澳或国外亲友赠送的渔船、中外合营的引进渔船和从港澳地区回来“复户”的刺钓作业渔船,均只发给在当地渔场范围作业的许可证。
 
  港澳流动渔船的许可证作业范围,仍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8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省内买卖渔船,双方应向原发证单位申办过户手续。
 
  第八条 渔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渔业者的申请,按作业类别、资源状况和渔场安排等情况,分别规定为一个渔汛期、一年、三年,到期应办理签证手续。
 
  第九条 渔业者必须随船携带渔业许可证,遵守渔业法规,自觉接受渔政船和渔政检察员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条 渔业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和出卖。如有遗失或海损,应由当地渔政部门发给临时证明,并在一个月内向渔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无渔业许可证的渔船,渔港监督不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水产供销部门不供应柴油和其他渔需物资。

  第十二条 凡没有渔业许可证而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查获后除没收其渔获物外,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400匹马力以上的,每艘罚600元以下;250至399匹马力的,每作业单位罚400元以下;120至249匹马力的,每作业单位罚300元以下;60至119匹马力的,每作业单位罚200元以下;60匹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罚100元以下;定置作业每张网罚30元以下。

  罚款一般不少于标准的二分之一。对重犯和屡犯者,依次加倍处罚,zui高不超过标准的五倍。
 
  对擅自涂改、转借、买卖渔业许可证的渔船,处以上述标准两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港澳渔船,处以上述标准五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31food@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生意网,转载请必须注明食品生意网,https://www.31food.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