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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源保护区禁排污口

2009年08月03日 21:11:52人气:307来源:

   现行法律仅规定一级保护区须治理排污口

    据周生贤介绍,目前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据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对此,修订草案完善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限期拆除或治理。

    更为严格的规定还有,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关闭。

    为解决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上的争议,草案建立了解决机制,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区市政府与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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