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湘友腊制品厂作者
| 国家标准-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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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GB2710-1996 1996-11-27发布 199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鸡、鸭、鹅)肉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健康活禽宰杀、煺毛、净膛或半净膛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新鲜(未冷冻)或冷冻的家禽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食品中汞*卫生标准 GB/T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44-1996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SN 0179-92 出口食品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指标 眼球 眼球饱满、平坦或稍凹陷 色泽 皮肤有光泽,肌肉切面有光泽,并有该禽固有色泽 粘度 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 弹性 有弹性,肌肉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气味 具有该禽固有的气味 煮沸后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固有香味 注:冻禽应解冻后观察,指标应符合以上要求。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汞(以Hg计),mg/kg ≤ 四环素, size=3>mg/kg ≤ 20 0.05 0.25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形态,并嗅其气味,取禽的腿肉或脯肉剪成块状,放入烧杯并加适量水煮沸后嗅其气味,并观察上浮脂肪性状。 4.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执行 4.3 汞 按GB/T 5009.17执行 4.4 四环素 按SN 0179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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