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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2009年11月23日 08:57:01人气:783来源:长沙市雨花区湘友腊制品厂

国家标准-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GB2710-1996
1996-11-27发布 1997-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鸡、鸭、鹅)肉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健康活禽宰杀、煺毛、净膛或半净膛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新鲜(未冷冻)或冷冻的家禽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食品中汞*卫生标准  GB/T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44-1996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SN 0179-92 出口食品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指标
 
眼球
 眼球饱满、平坦或稍凹陷
 
色泽
 皮肤有光泽,肌肉切面有光泽,并有该禽固有色泽
 
粘度
 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
 
弹性
 有弹性,肌肉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气味
 具有该禽固有的气味
 
煮沸后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固有香味
 
注:冻禽应解冻后观察,指标应符合以上要求。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汞(以Hg计),mg/kg ≤

四环素, size=3>mg/kg ≤
 20
0.05
0.25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形态,并嗅其气味,取禽的腿肉或脯肉剪成块状,放入烧杯并加适量水煮沸后嗅其气味,并观察上浮脂肪性状。

4.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执行

4.3 汞
  按GB/T 5009.17执行

4.4 四环素
  按SN 017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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