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3日 10:21:34人气:428来源:
前不久,*等职能部门连连公开曝光了一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但这些名人出无奈,先后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进行了道歉。但总观整个过程,却是躲躲闪闪,着实让公众无法忍受。
在媒体上看到的仅有的“名人道歉”中,首先看到的就是他们的推脱之辞。不是不知道,就是不清楚,或是忘记了、需要核实一下。在职能部门提供的强有力的事实面前,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他们勉强地出来以某种方式“道歉”,也是闪烁其辞,让人感觉到他们就是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然还有不服气的。如果实话实说,这样的所谓“道歉”是缺乏诚意的;说难听点,是耍无懒。
那么,这些“名人道歉”为何有这么足的底气躲躲闪闪?为何又能躲躲闪闪?笔者以为,可能是由这样几个原因造成的:
其一,钻法律的空子。现行的法律对于名人代言广告的要求并不严格,也有明显的漏洞。《广告法》早已成为一部“过时”的法律,虽然有“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主体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到目前,依照该条款受到追究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增加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条款:“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但是,这个“连带责任”应该如何负,现在还没有具体的“细则”规定。
其次,以拖观变。从近期“名人道歉”的情况看,就有点挤牙膏,或是被迫而为的味道。侯耀华、赵忠祥等都是如此。职能部门曝光他们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之后,久久不出来“道歉”。媒体和舆论穷追猛打之后,实在是无藏身之处、无抵赖的法子了,才出来“道歉”。用现在非常时髦的话来形容,他们的“道歉”也只能算是“zui初道歉”了吧。这种“zui初道歉”就是他们在以拖观变的手法。一旦媒体不追了,公众息怒了,他们也就什么事也没有了。
其三,以“名人”之身息事宁人。中国的名人zui大的特点就是太把自己当“名人”了。在“名人道歉”这事儿上也表现得十分的明显。但这些“名人”又有一个特点,做了错事——其实代理虚假广告是违法行为,他们又想以“名人”作为挡箭牌或者免责牌来逃避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名人道歉”的躲躲闪闪,说到底就是为了逃避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说,你的社会责任、你的法律责任都可以逃避,你那良心安否?!想想看,当这些“名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那广告词可是滚瓜烂熟的;拿广告代言费的时候是一分也不能少的,为什么到了有问题,要承担责任(其实职能部门还没有要追究他们的责任)的时候就什么就不承认、不记得了、不知道了?这不是自欺欺人?!
笔者历来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仅只处罚或追究“名人”的责任是不够公平的。但是,“名人”一旦代言广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错了就是错了,违法了也要坦诚面对。道个歉都躲躲闪闪,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到头来落个丢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使自己的“名人”形象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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