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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食品生意网 企业关注】 中国台湾网1月2日消息顶新集团证实,中国台湾康师傅决议自2017年1月1日解散。顶新集团公共事务室副总表示,中国台湾康师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去业务仅是进口生产设备,并出租给味全委托生产,2015年爆发油品事件后,中国台湾已不再生产销售康师傅方便面,因此,基本上已无任何实质营运业务。
早前报道:“康师傅视频”者遭索赔150万:我没违法
上那么多视频,转发的人也很多,为什么单单找我?我发微博是我的权利,又没附带攻击的话。”对于康师傅方面认为其是的认定,“柯笑阳”感觉很无奈,“他们说我是微博,但我就是在微信看到了转发出来而已。”
“柯笑阳”表示自己并没有恶意,也没有编造、夸大的情节:“我没有@任何名人,也没有大肆宣传,纯粹转发分享了一下。”
至于自己的微博为何会突然“红”了,他也感觉很莫名:“为什么突然转发那么好,我也不知道,我就是栽在了‘被走红’上。”对于康师傅方面指责其幕后有推手,是营销账号,“柯笑阳”也全盘否认:“我就是一个‘个人微博’,只是加了公司认证,而且公司和这个事情完全没关系。我背后也根本没有什么推手。”
“柯笑阳”认为,康师傅方面将自己公司的名称和微博名字曝光,这一点让他很气愤,并已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生活。“视频不是我拍的,内容主角也不是我。我只是发了一篇微博而已,没有大肆宣传,不构成违法。”
昨天,记者查阅“柯笑阳”的微博,发现该视频微博已被删除。
是否侵权关键看是否“恶意”
根据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网络用户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不过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等因素。”
那么,“柯笑阳”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对此,上海纽曼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正宇表示,女导游、上传视频者、网络传播者各自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分别承担多少程度的责任需要由*来终确定。他认为,判断网络信息发布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有没有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消除影响。
方正宇表示,侵权一般分为制作、传播两大类。视频中的女导游虽然是散布言论的源头,但相对而言是一个小范围的言论且伤害较小。当这样的言论拍摄成视频,并且在微博这样的公共平台上传播后,会将伤害放大,可能对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并对企业基本的商誉构成影响。当应受到保护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企业有权起诉维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方律师表示,尽管相关言论不是视频者发表的,但者应当意识到在没有核实其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这样的言论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反响,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商誉。如果意识到了这种后果仍擅自转发,就需要承担因为转发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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