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昨日对外发布信息,省食*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亚硝酸盐经营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自即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据了解,此次检查对象主要为全省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食品摊贩、餐饮服务提供者(含小餐饮店、农村集体聚餐),检查内容主要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三大环节。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查看是否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台账;是否购买、储存、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作食品添加剂;是否建立和落实“五专”制度,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是否按要求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核查储存数量;是否对亚硝酸盐管理人员进行亚硝酸盐安全知识培训,亚硝酸盐管理人员是否熟练掌握亚硝酸盐的基本特性;是否制定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销售环节。查看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详实记录亚硝酸盐生产企业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照、联系方式、购买日期、购买数量,以及亚硝酸盐的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信息,进货台账应当随附生产企业的有效证照和采购票据;是否在销售时索要并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亚硝酸盐用途说明,并留存相关复印件;是否建立亚硝酸盐销售台账,登记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采购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亚硝酸盐的品种、生产编号、数量、用途等信息,销售台账及购买单位和采购人员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是否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者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亚硝酸盐。
餐饮服务环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提供者严禁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规定。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食品生意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食品生意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食品生意网”,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