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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11)

2025-11-07 13:39:47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食品核查处置通告阅读量:27

导读:国家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马鞍山马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马鞍山马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酸甜辣无骨鸡爪(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650230216ZX),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销商调货给被抽样单位过程中,在产品运输环节储存条件未达到要求导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等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安徽元养之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能量含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元养之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能量含片(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606431494ZX),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7日,经检验【、牛磺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能量含片【、牛磺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二款等相关规定,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安徽省茸丰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伏湿膏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省茸丰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伏湿膏(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341633147ZX),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8日,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伏湿膏【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合肥市包河区靳永翠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芝麻桃酥10个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市包河区靳永翠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芝麻桃酥10个(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341733048ZX),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芝麻桃酥10个【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安徽柒色茶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徽快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党参麦冬玉竹饮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柒色茶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徽快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党参麦冬玉竹饮(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201732409ZX),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日,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安徽柒色茶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党参麦冬玉竹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安徽快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党参麦冬玉竹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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