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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2026-04-10 13:43:02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食品安全阅读量:220

导读:近期,宜春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守护安全、净化市场、服务民生为主线,聚焦网售食品领域非法添加、成分不符、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网络食品违法案件
  近期,宜春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守护安全、净化市场、服务民生”为主线,聚焦网售食品领域非法添加、成分不符、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网络食品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净化全市网售食品市场环境,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网络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高县某烧烤店销售红柳羊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12月19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其店铺平台上宣售的为红柳羊肉,其使用的原料是齐串撸牌烤串,产品名称:柳枝羊味肉串。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其店铺平台上销售的红柳羊肉是从上高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购进齐串撸牌羊味肉串,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柳枝羊味肉串,配料表:猪肉、羊脂肪、饮用水、孜然腌制料等。红柳羊肉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因当事人无法区分购进的3包柳枝羊味肉串从哪个渠道进行销售,无法计算销售总金额,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
 
  2026年1月26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社会效应:
 
  该商户在外卖平台将猪肉、羊脂肪制作的“柳枝羊味肉串”虚假标注为红柳羊肉,误导消费者。收到风险检测问题后,上高县市场监管局迅速锁定违法证据,同时责令商家立即整改,在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耐心指导商户落实食材信息审核等主体责任,规范商户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推动外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奉新县某小吃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15日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的麻圆进行了网络抽样。2025年8月15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批次麻圆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奉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社会效应: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能让食品经营者深刻认识到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添加。同时有助于强化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使其加强质量管理,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三:宜丰县某水饺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6日,宜丰县市场监管局人员来到宜丰县某水饺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以下产品均超过保质期,具体产品信息如下:①五丰黎红花椒油;②大厨四宝浓缩鲜香粉调味料;③大厨四宝老姆鸡鲜香粉调味料;④大厨四宝老姆鸡鲜香粉调味料;⑤大厨四宝老姆鸡鲜香粉调味料;⑥辣辣椒酱;⑦海天酱油;⑧李锦记蒸鱼豉油;⑨亿香宝拌菜飘香剂;⑩亿香宝开胃魔油;⑪亿香宝开胃魔油;⑫星湖乙基麦芽酚;⑬红曲米。上述过期食品均已在开封使用状态。事发后当事人在人员的监督下对过期食品进行了销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社会效应:今年以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一直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对发现的网络餐饮经营商户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有助于对其他网络餐饮经营商户起到良好的震慑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靖安县某蛋糕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且超范围生产蛋糕案
 
  2026年3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了变化但未在美团平台进行变更,且当事人存在超范围生产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社会效应:为网络餐饮行业敲响了警钟,同时展现了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全链条、的监管力度,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精准打击违法行为;更切实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市场的健康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五:高安市某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未落实网络餐饮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6年1月4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对美团驻高安市某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未对新入职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2026年3月2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社会效应: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考核与送餐人员培训要求,且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纠正,直接造成配送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漏洞,易引发食品污染、卫生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饮食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该行为破坏网络餐饮行业经营秩序,降低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度,还会影响行业整体口碑,阻碍本地网络餐饮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案例六:万载县某煎饼果子店网络餐饮公示信息不真实案
 
  2025年11月4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万载县某煎饼果子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外卖平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平台公示菜品信息与实际使用原料不符,未按规定真实公示菜品名称及主要原料信息,信息公示不真实、不准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社会效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履行网络餐饮信息公示义务,确保平台公示的菜品名称、主要原料、经营资质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标注、误导消费。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网络餐饮巡查监管,从严查处信息公示不实、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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