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市局制定了《2026年江门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抓好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局食品市场科联系。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晓君,3168600)
2026年江门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和《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结合2026年我市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以下同)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主体落实管理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检查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销售单位、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
重点检查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供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门店;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入场销售者;湿粉类食品、散装食用油、散装酒、散装熟食等高风险品种销售者;重大节假日的消费重点区域如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展销会的食品销售单位;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2025年监督抽检3批次及以上不合格样品的食品销售者。
三、检查方式及频次
结合重点工作安排、重要时间节点和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情况以及突发性食物安全事件等,采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需录入监管系统。
(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发〔2024〕2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5〕966号)等文件要求,对食品销售者的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动态评定,对前期标注“非正常经营”的主体回头看核实经营状态。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食品销售者进行至少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具体频次如下: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两年内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按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两年内至少全覆盖一次,当年度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管部门应查阅其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开展书面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日常监督检查,两次日常监督检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涉嫌违法违规或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除外。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应原则上覆盖场内不少于5家销售者,涵盖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生猪产品销售者以及湿米粉、酱腌菜、烧腊熟食等散装食品销售者。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四、检查任务
(一)市级监督检查计划
组织对辖区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省局开展体系检查。根据监督抽检、舆情处置、投诉举报、专项行动等情况适时开展飞行检查。组织各县(市、区)局开展交叉检查。
(二)县(市、区)级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县(市、区)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全面实现对食品销售者的动态风险评级,对辖区内食品销售主体按监管频次要求开展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本计划所列的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开展体系检查,跟进后续监管,督促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跟踪问题整改。应用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按要求做好公示。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取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追查相关食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二)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在做好重点单位监管的同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特供酒”新变种问题治理、“湿粉统一查”、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等专项整治和行动,加强市场监管领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销售者结合经营实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品销售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附件下载:
江市监食市〔2026〕33号_关于印发2026年江门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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