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督促全省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工作机制,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特此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全省连锁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工作指引
一、报告主体和内容
(一)食品安全年度报告的报告主体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企业总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二)报告层级
企业总部按照《规定》第四条确定的监管层级,向对应的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1.管理10000家以上门店的企业总部,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管理1000—9999家门店的企业总部,向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管理999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情况,在每年一月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三)企业总部每年12月30日前向所在层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下情况:
1.全国门店清单
(1)本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门店清单,包括门店名称、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经营状态(正常经营、停业、歇业、注销等);门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分布统计。
(2)本年度内新增门店、退出门店及门店状态变更情况。
2.门店准入及退出情况
(1)本年度新开门店的准入标准、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
(2)本年度退出门店的原因(如合同到期、经营调整、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清退等)及处置情况。
(3)门店准入及退出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说明。
3.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1)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包括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任命及履职情况。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企业总部调度、分支机构排查、门店管控工作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3)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资金投入情况,包括用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营业收入比例及具体支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培训学习、购买设施设备、智慧监管、食品送检、隐患整改、食安保险等支出。
(4)本年度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考核评价情况。
(5)本年度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次、培训覆盖率等。
(6)本年度食品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对所有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进行全覆盖实地巡查;巡查标准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执行。
(7)“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及运行情况。
(8)本年度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处置情况,包括《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制度执行情况。
(9)本年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及处置情况。
(10)本年度食品安全事件(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
(11)其他需要报告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四)分支机构每年12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巡查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等情况。
二、报告方式
(五)年度食品安全报告报送方式
1.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可通过电子化途径或书面形式等方式提交年度食品安全报告。
2.年度食品安全报告经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
三、报告审核与处置
(六)材料审核
负责接收年度食品安全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总部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
1.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2.门店清单是否与实际一致。
3.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有据可查。
4.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到位。
负责接收年度食品安全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
1.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有据可查。
2.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到位。
(七)问题处置
1.对报告内容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问题的,督促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或作出说明。
2.对报告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及时整改,并视情开展现场检查。
3.对未按时报送年度食品安全报告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4.对企业总部转嫁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5.对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四、监督管理
(八)报告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企业总部年度食品安全报告情况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日常监管、风险分级、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分支机构年度食品安全报告,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年度食品安全报告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在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时核实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加强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培训、宣讲等方式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报告要求和填报规范。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报告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审核处理,确保年度报告工作质量。
(十)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要根据门店数量变化、经营状况调整等情况,及时更新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食品安全报告。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年度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及时。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向所在层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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