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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6-04-08 13:12:56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键词:生鲜阅读量:43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照明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照明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网站(: https://www./),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grifood@。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期,总局监测发现,仍有部分市场销售者还在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以下称“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展示等场所使用的照明设施色表特征应为白光等不会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光源。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灯具外罩、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者背景板、类似用途的其他设施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照明设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
 
  四、照明设施销售者不得以“生鲜灯”(“鲜肉灯”“水产灯”“水果灯”“蔬菜灯”等)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科学理性消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上述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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