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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4-23 14:33:23来源:汕头市场监管微信号 关键词:食品安全阅读量:8

导读: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合法资质入网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不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原料管控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汕头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合法资质入网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不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原料管控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汕头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汕头市龙湖区某汉堡店未按规定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案
 
  接投诉举报线索,2025年9月25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鸥下的汕头市龙湖区某汉堡店进行现场核查。经初步核查,发现其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与该店实际情况不符,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当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遵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在其网络经营的平台上更新,并继续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构成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行为。龙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汕头市金平区某餐饮店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不真实的行为案
 
  接投诉举报线索,2026年3月11日,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人员对位于金平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餐饮店的网上店铺涉诉商品“V型蟹肉棒”与商品实物外包装标注的“海欣大V蟹柳(仿蟹风味)”内容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不真实的行为。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汕头市濠江区某餐室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3月17日,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餐室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餐室可能存在过期食品、员工健康证过期等问题。当日,该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经初步调查,发现该餐室存在以下行为:1、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2、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湿粉条”;3、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整提供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4、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品储存不规范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四

  汕头市潮阳区某烤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根据上级转办线索,2026年4月3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在潮阳区市场监管局的配合下,对位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的汕头市潮阳区某烤鸡店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初步核查,该烤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并对违法经营的2台微波炉(Midea)、1台燃气烤肉机(204B)以及10只烤鸡(半成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

  汕头市南澳县云澳镇某蛋糕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经营食品案
 
  根据上级转办线索,2025年12月22日,南澳县市场监管局人员对位于云澳镇的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厨房)检查发现一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2023年以及2024年从汕头市龙湖区某食杂店购进食品添加剂:2021年购进2瓶友旺水·油两用色素(紫红色)(净含量:10ml),生产日期为20211009,保质期为二年;2023年购进1瓶PCB油性色素(绿色)(净含量:30g)、1瓶PCB油性色素(橙色)(净含量:30g)、1瓶PCB凝胶果蔬色素(蓝莓色)(净含量:180g),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401、20230316、20230525,保质期均为24个月;2024年购进1瓶法采果蔬色素(樱花粉)(净含量:38g),生产日期为20241007,保质期为12个月。当事人在上述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限后,仍用于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南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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