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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槟榔及槟榔制品消费警示

2026-02-11 13:26:16来源:山东省消协微信号 关键词:槟榔制品阅读量:73

导读:为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如下消费警示。
  近期,市场上槟榔及槟榔制品仍有销售,部分消费者对槟榔及制品的产品属性及危害性认知还不足。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如下消费警示:
 
  一、正视健康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将槟榔列为I类致癌物,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具有明确医学依据和临床案例支撑。长期咀嚼槟榔或槟榔制品,会面临三重健康风险:
 
  一是致口腔癌风险高。槟榔含槟榔碱、槟榔次碱等生物碱及槟榔鞣质,长期刺激口腔黏膜,加之粗纤维反复摩擦造成黏膜慢性损伤,会显著增加口腔癌发病概率,若同时吸烟饮酒,致癌风险将进一步叠加。二是诱发多种疾病。长期咀嚼槟榔或槟榔制品还可能诱发肝癌、食管癌、胃癌及宫颈癌等疾病;影响生殖健康,包括降低精子活力、干扰排卵,可能导致不孕、流产或死胎;影响消化系统,引发恶心、呕吐等症状;导致失眠,长期食用还会产生依赖性。三是危害特殊群体。未成年人身体尚未发育成熟,嚼食槟榔会对其口腔黏膜、牙齿及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伤害;患有基础疾病的人群,尤其是心血管疾病患者,槟榔诱发的心律失常、血压骤升可能造成生命危险;孕妇嚼食槟榔则会增加流产、胎儿畸形及低体重儿的风险。
 
  二、规范销售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范畴。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槟榔及其制品不得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不得作为食品经营。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槟榔制品陈列、摆放、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健康无小事,消费需理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最重要,消费者应主动了解嚼食槟榔及槟榔制品对口腔及全身健康的危害,充分认识其致癌风险与成瘾性,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特别是青少年、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已有口腔疾病者,应避免接触。同时,积极向亲友宣传,带动身边人共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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