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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6-04-24 13:23:25来源:昆明市场监管微信号 关键词:食品安全阅读量:712

导读:为坚决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昆明市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6年2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
  为坚决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昆明市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6年2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内容
 
  本次行动聚焦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六个关键环节,重点打击以下10类违法行为:
 
  (一)养殖环节
 
  1.违法用药——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化合物,或违规使用禁用兽药、人用药。
 
  2.非法处置病死畜禽——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非法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
 
  (二)屠宰环节
 
  3.私屠滥宰——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点),从事非法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俗称“黑屠宰点”)。
 
  4.注水注药——在屠宰前或屠宰过程中,向畜禽体内注水、注入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胶状物。
 
  5.屠宰病死畜禽——明知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仍进行屠宰、加工、销售。
 
  6.违规出证——屠宰、销售未佩戴畜禽标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虚开、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验讫印章及标志。
 
  (三)无害化处理环节
 
  7.“调包”或流向餐桌——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通过虚假处理、调包等方式,使病死畜禽重新流入市场。
 
  (四)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环节
 
  8.“黑作坊”“黑窝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
 
  9.滥用添加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过量亚硝酸盐、色素等),或非法添加硼砂、甲醛、工业染料等非食用物质。
 
  10.掺杂掺假、销售问题——销售使用鸡肉、鸭肉、猪肉等低价肉,冒充牛肉、羊肉、驴肉等高价肉;或用劣质冻肉、过期肉翻新加工后销售;用碎肉重组、注胶注水肉制品冒充“原切肉”“纯肉”。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冻肉、病死畜禽肉、注水肉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学校、企业食堂,火锅店、烧烤店、牛肉馆等)采购、使用上述问题肉品,或以假充真、误导消费者;网络平台销售伪劣肉制品。
 
  二、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含养殖场、屠宰场、加工小作坊、农贸市场、商超、冷库、餐饮单位、网络平台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一)严把原料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二)严把生产关。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真实标注产品信息,杜绝掺杂使假、滥用添加剂。
 
  (三)严把销售关。不得销售来源不明、过期变质、伪劣肉制品,主动下架、召回问题产品,并如实记录处置情况。
 
  三、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对通告发布后仍顶风作案、继续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三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从严惩处:
 
  (一)依法从重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实行从业禁止: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严格行刑衔接:的,一律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四)公开曝光警示:对典型案例,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鼓励社会监督与举报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从业人员、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实举报肉制品违法线索。我们承诺:
 
  (一)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严厉打击报复: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渠道及
 
  1.昆明市局
 
  :0871—65658044;信函投诉举报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沣誉路金殿青龙山9号,邮编:650225,注明“昆明市局环食药侦支队”收。
 
  2.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0871—63326913;邮箱:kmsjyz;信函投诉举报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路417号环村路五里多农博广场(拓东大城2期商务区)S3栋2层 ,邮编:650500,注明“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收。
 
  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71—12315或12315微信小程序;信函投诉举报地址:昆明市滇池路38号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邮编:650034,注明“食品生产处”收。
 
  特此通告。
 
  昆明市局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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