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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6-01-08 14:21:18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食品安全阅读量:137

导读: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秘〔2025〕56号)(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秘〔2025〕5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皖政办〔2012〕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不断变化,《中共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食安委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食安委发〔2025〕4号)等均对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二、《办法》修订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牵头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并吸纳省有关单位、各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公众等意见建议,履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程序。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向省委报告。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6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原则、情形、标准、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举报奖励受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需求,增加教育、民政、林业、粮食和储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等作为举报奖励受理单位,实现监管环节全覆盖。
 
  二是统筹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将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审定及管理职责,由门调整至设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构,简化资金审批使用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三是整合完善举报奖励及不予奖励情形。整合《暂行办法》原有奖励情形,结合新形势新增“校园餐”、“养老餐”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奖励情形。同时立足日常监管实际,明确不予奖励的具体情形。
 
  四是调整奖励门槛和上限。将原奖励门槛由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调整为5000元,单次举报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30万元。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的,按两倍标准给予奖励,强化内部监督激励。
 
  五是明确政策衔接要求与实施期限。规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食品安全领域举报奖励规定的,按更有利于举报人原则执行。明确《办法》施行有效期为5年,增强政策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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