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攀枝花市市场
监管部门以“
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民生关切领域,持续深化“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食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案
2025年7月16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机关移交的线索,对某面食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多次从某处购进未经检疫的牛肉、马肉等肉类制品,且未索要动物检疫票据,购进金额共计1828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18280元的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私域直播虚假宣传及未备案经营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4月3日,西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情况下销售预包装食品,并利用私域直播微信群开展直播带货,宣称其销售的某某牌钙软胶囊“钙吸收率高达90%”“专为老年人设计”,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并通过直播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百零一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超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某超市销售的“腊味香肠”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不合格,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追溯至供货商攀枝花某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香肠部分包装破损,其擅自加贴标注虚假生产日期“2025-01-04”的标签后销售,货值金额87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食品生意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食品生意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食品生意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食品生意网”,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